今年2月1日,市民刘某到一家大型超市位于本市河东区的分店购物。结账后,刘某未待离开收银台,即发现其所购买的8盒“大M巧乳酪”中有6盒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1盒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而该商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为此,刘某找到该店面工作人员,指出其所购买的7盒“大M巧乳酪”明显超过了该商品外包装标识的保质期限,属于过期食品,要求解决此事。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分店及其所属超市10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484元。
针对原告诉求,二被告辩称,本案的涉诉商品系冷冻冰鲜食品,二被告对这类商品有严格的进货流程,完全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销售的,不会出现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情形。并且,在其超市系统中也查不出涉诉商品的批次,故对原告所述在被告店面内购买过期商品的事实不予认可。
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涉诉的7件商品明显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识的保质期,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被告某超市分店处购买到了过期食品,有当天的购物小票为证,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主张二被告应当就本案涉诉商品总价款支付10倍赔偿,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即本案中二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484元。被告分店于庭审中辩称,本案的诉争商品并不是其售出的,但其未能就此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超市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分店赔偿原告1484元;被告超市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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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