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林芳 记者吴雪 发自福建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
《协议》明确,沪闽双方将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开展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培养等四个方面工作建立合作机制。
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合作研究方面:一是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监管机制的合作。双方围绕如何有效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基本形成涵盖食品生产、流通、质量标准与认证、检验检测、法规体系、组织保障、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无缝衔接和全方位治理体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强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研究与合作交流。二是开展落实“四有两责”工作要求的合作。双方围绕如何做到“四有两责”,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明确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范畴、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要求、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等八项任务,加强研究与合作交流。
在开展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合作方面:一是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政府职能转变的合作。双方以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以提高服务本省(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能力为抓手,围绕如何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体系,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食品药品营商环境等方面,加强研究与合作交流。二是促进食品药品贸易便利化的合作。双方围绕促进贸易便利化,就改进药品医疗器械通关效率、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和提高口岸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效率、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等方面的经验,加强研究与合作交流。
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合作方面:一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合作交流。双方围绕本省(市“十三五”期间食品药品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就规划编制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工作总体目标、具体指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加强研究与合作交流。二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合作交流。双方积*拓展面向“十三五”的食品药品安全全方位合作,加强经验分享与交流,共同探索食品药品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建设之道。
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培养合作方面:双方建立包括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稽查执法、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综合管理工作在内的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人才和从事检验检测、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合作机制,通过互派挂职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开发、合作交流,共同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人才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为保证双方合作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合作协议》还规定,双方应建立合作协调机构、合作交流会议工作制度、合作评估制度等合作运行机制。在建立合作协调机构方面,成立“沪闽食品药品安全合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上海市食药监局和福建省食药监局局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沪闽食品药品安全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两局办公室,分别由两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并配备联络员。福建省局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食品板块、稽查处、人教处、自贸办等处室负责人,上海市局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食品协调处等处室负责人。在建立合作交流会议工作制度方面,由双方轮流邀请,每年召开2次合作交流研讨会(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召开临时专题会议,商讨当年度合作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协调解决合作工作事项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形成合作成果。有关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由邀请方负责通知和起草。在建立合作评估制度方面,每年制作2份简报,就合作项目与内容的进展情况互通信息;每年11月,由双方共同完成1份年度总结报告,对本年度工作和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为下一年度确定合作交流项目提供参考。
在签订仪式现场,福建省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贾科表示,今年4月,福建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上海、福建、广东、天津四大自贸区将形成互补试验,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重要的战略机遇和挑战。
“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以来,上海市食药监局在服务自贸区建设上进行了许多积*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贾科希望双方以今天的签订仪式为突破口,携手共进、优势互补、锐意进取,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服务两个自贸区建设、促进区域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贡献。
会上,上海市食药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阎祖强也介绍了上海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情况,并表示积*向福建学习先进经验。“沪闽两地今天签署协议将搭建一个新的平台,有利于加强两地自贸区服务,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和贸易便利化。”阎祖强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说,上海和福建都是中央相继批准的自贸区,也是国家新一轮改革创新的重点,应该加强合作,为国家食品药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