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徐女士与丈夫随团在马来西亚旅游期间发生呕吐并引发吐血,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因认为徐女士是“
旅行中吐血提前回京
2013年9月,杨先生夫妇分别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全景之旅”旅游团,每人费用为9888元。10月23日晚,徐女士随团在马亚西亚就餐后两次呕吐,次日凌晨再次呕吐并吐血,经旅行社人员联系,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消化道出血。10月27日,徐女士出院并支付了医疗费。第二天夫妇二人提前飞回北京,回京前,二人与被告领队签订一份书面材料,载明因身体不适自愿放弃泰国的行程而直接回国,所有费用自己承担,未完成的行程、酒店、机票等均不退,因离团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都自己承担。
回国后,杨先生夫妇向北京市旅游局质监所投诉食物中毒,但质监所认为无证据证明系旅行社原因造成。后夫妇二人分别提起诉讼。二原告认为,徐女士旅游前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取血化验显示其身体健康,虽患糖尿病多年,但血糖控制得非常好,至今未出现过任何并发症。徐女士旅游中出现身体不适是因被告及其“马来地接社”安排餐饮出现严重问题,旅行社安排既无“餐饮标准”、又无“食品安全”保障且不卫生的“马来西亚风味餐‘手抓饭’”午餐,致使食用数小时后突发以急性大呕吐为特征的食物中毒症状。
徐女士返回酒店途中第二次呕吐时,被告领队和地陪导游未在**时间将她送往医院,次日早上不得不送往当地医院抢救。而杨先生为照料妻子不能随团继续旅游,违约责任在被告。为此,夫妇二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被告否认系食物中毒
被告旅行社否认徐女士为食物中毒。代理人说,2013年10月23日提供午餐服务的马来西亚餐馆系当地注册的正规餐饮企业,双方合作多年,旅行团其他14名游客及领队、导游和司机都同时食用相同餐食,均未发生食物中毒症状,其他游客在电话回访中对就餐环境也予以认可,没有脏乱不堪,蚊蝇乱舞的描述。
医院也未诊断徐女士为食物中毒,治疗药物主要针对糖尿病和抑制胃酸和胃溃疡、倒流性食管炎症状。徐女士19日曾离队去亲戚家食用了一个椰子,23日在晚餐前又自行购买食用一个椰子,而她患糖尿病应当忌食,但其并未节制饮食,导致自身发病,且其症状与糖尿病人酮体酸中毒的症状描述非常相近。
旅行中,被告严格按照行程安排履行,并无随意变更、降低标准的情况发生。杨某夫妇均签署声明自动放弃后续的泰国旅游,一切费用均由自己承担,现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徐女士发生呕吐、吐血原因非被告造成的食物中毒,被告在知情后及时送医和陪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称徐女士呕吐并吐血系因食物中毒所致,但其提供的医院材料中并无相关诊断,提供的照片也无法证明系因食用午餐所致。此外,原告提供的照片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午餐违反合同行程中约定的中式餐食的标准,且就餐环境和卫生条件*差。
根据查明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未对徐女士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且与被告领队签订了书面材料,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据此驳回起诉。判决后,杨先生夫妇均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