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镇主要街道小食杂店、
该次整治内容:一是凡在县城区设摊经营者,必须持有《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摊位证》,严格按照城镇执法大队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城镇执法大队批准,不准擅移经营场地。
二是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都应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从事餐饮类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在县城镇执法大队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三是严禁食品摊贩加工销售变质食品,过期食品,冷荤凉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现榨饮料、熟肉、现制乳制品,以及需要专间加工的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和裱花蛋糕等。
四是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和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郑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