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4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数量图
广州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倍增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民以食为天,广州法院审理的危害
广州中院调研后建议建立食品、药品可追溯机制和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包括“利用条码、ID标签、互联网等IT技术搭建产品可追溯系统,对食品、药品的生产、加工、配送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追踪溯源”。
六成案件判三年以下徒刑
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广州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案件犯罪一审案503件864人(涉食品案件173件,涉药品案件330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年审结案件数量由2009年的17件,猛增到2012年的112件,增幅近六倍。虽然2013年案件数回落至61件,仍比2009年增加258%。2014年审结的案件数再度猛增至286件,是过去五年案件总数的1.3倍。
从发案区域看,案件多发于农村或城乡接合部,行为人多租用出租屋或小作坊进行作业,生产规模小、地点隐蔽、分散程度高。增城、黄埔、白云三区案件数位居前三,分别为85件116人、61件108人、60件165人,分别占全市案件数的16.90%、12.13%、11.93%。
从判刑情况看,864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54人(占6.2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有522人(占60.42%,判处缓、免刑的有288人(占33.33%,其中刑罚*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除免予刑事处罚外,所有人都并处财产刑,其中*高罚金为人民币350万元。
猪肉为主的肉类品是“重灾区”
统计显示,以猪肉为主的肉类品是传统的“重灾区”,此类案件有87件,占食品类案件50.29%,常见的包括在饲料中加入“瘦肉精”、私屠病死猪出售、用非食品原料或病死猪腌制腊肉等,销售含有“孔雀石绿”的鱼类产品案件也逐渐多发。同时,犯罪分子“涉猎”的对象也逐渐蔓延至酱油、味精、食盐等调味品,桶装水、白酒和饮料,保健胶囊等保健品。此外,其他涉案的食品还包括腐竹、咸鱼、牛百叶、鱼蛋等市民日常消费较多的食品。
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公司、快递等渠道进行快速销售,或者通过向医院工作人员收购已使用过的药品包装盒等非法渠道获得正规药品的包装、说明书等用于制售假药,又或者回收名酒空酒瓶制作假酒等。
超六成被告人为外来工
“年龄低”、“文化水平低”是涉案被告人的明显特征。据统计,超过六成的被告人为外来务工人员,“80后”、“90后”被告人占29.63%,一般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这类被告人主要是因为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而被雇佣参与生产、销售的某一环节赚取微薄的劳务费,大多数是从犯,他们对于造假工场是谁的、假冒伪劣产品如何而来等情况均不知情。
调研发现,不少案件在查获时已有部分涉案食品、药品流入市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广州番禺区法院审结的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5岁的周某某在食用了刘某生产的卤豆腐皮后身体严重不适被送到医院ICU抢救。
调研报告建议:未直接从事制售可不起诉
根据调研,广州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超过五成的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而在执法中,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机关往往忽略了对参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共同犯罪人员进行区分,将在生产、销售窝点中抓获的全部行为人均移送起诉、移交法院审理,而其中部分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是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这些无关紧要的事情。调研报告称,这种情况下,这些被判刑的从犯往往感觉“委屈”。
“对于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从事工作与制售犯罪关系不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均不大的行为人,可视其情节考虑是否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处理,无需移交法院起诉。”调研报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