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实验室在保证数据质量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考核化学品环境管理测试合格实验室资格,也可供实验室在建立并实施其质量体系时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但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HJ/T 153-2004 化学品测试准则
HJ/T 154-2004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
GB/T 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2004)和《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HJ/T 154-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合格实验室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s, GLP
符合本导则规定的,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实验室。
3.2 测试负责人 test director
对测试项目全面负责的人,也是测试合同的直接责任人。
3.3 标准操作程序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SOP
记述完成例行的、已程序化的活动或试验的实验室内部书面文件。
3.4 测试 test
获得受试物理化特性、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的一个或一组实验。
3.5 测试计划 test plan
事前对测试安排做出规定的文件。
3.6 测试系统 test system
测试中使用的任何动植物、微生物、多细胞或亚细胞、物理或化学的系统及其组合,其中生物的测试系统也可称为受试生物。
3.7 原始数据 raw data
作为原始测试观察和活动的记录和文件。
3.8 样品 sample
实验室接收的受试物。
4 合格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4.1 组织和管理
—1.1 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证明和反映实验室隶属关系的组织机构图。
4.1.2 实验室应按《化学品测试导则》规定的方法要求提供为进行化学品环境管理所需的测试数据,包括开展《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所需的数据,并应具有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包括测试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其拥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和资源;
拥有上岗技术人员,保留对技术人员的资历、培训、工作情况的记录;
—拥有测试所需的各种物质保障;
—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体系;
—建立并保证各种规程的执行;
—建立并实施健康监督计划及预防措施。
4.2 质量体系
4.2.1 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适合于本实验室所开展测试工作类型和工作量的质量体系。
4.2.2 质量文件应陈述为满足本导则要求而制定的工作程序,并便于获取、使用和全体实验室人员执行。质量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由实验室负责人声明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承诺;
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间的关系;
—文件的控制与维持程序;
—实验室主要人员工作的描述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描述;
—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测试系统的说明;
—实验室进行测试的项目和范围;
—对所有新的测试工作进行审查的程序;
—主要设备和测试系统的校准检定和维护程序;
—测试项目的量值溯源及能力验证程序;
—发现测试结果矛盾或与既定方针和程序不符的情况时,采取改正措施的程序;
—对偏离既定方针程序或标准规范之例外的管理措施;
—处理申诉的程序;
—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4.2.3 质量负责人员应熟悉测试程序、通晓数据处理、不得参与受本人监督的测试。
4.2.4 质量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建立的质量体系进行内部评估,及时修订和改正,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质量负责人应负责保持质量文件的现时有效性。
4.2.5 实验室应提出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改正措施,质量负责人员应保证按商定的时间实施改正措施。
4.2.6 实验室可采取其他方法确保测试数据的质量,包括:
—运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内部质量的控制;
—参加实验室间的对比或验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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