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6月25日讯
2014年6月10日,淄博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在对当日的平面媒体广告监测时,发现某报发布的“藏雪玛冬虫夏草胶囊”食品广告有多处夸大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广告宣称是“百药之王”,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将本为普通食品的“藏雪玛冬虫夏草胶囊”包装成“药品”;以“阴阳同补”、“不见菌丝体”等说词来编造概念,制造噱头;用“调节免疫系统、直接抗肿瘤作用、提高细胞能量、抗疲劳、调节心脏功能、调节肝脏功能、调节呼吸系统功能、调节肾脏功能、调节造血功能、调节血脂”等内容来暗示能治百病;用“假一粒罚两万”不可能的虚无承诺来证明其产品的质量;违反科学,宣称“纯天然”、“20倍的吸收率,1/20的价格”。
工作人员指出,这一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和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商部门*终对企业处罚如下: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藏雪玛冬虫夏草胶囊”食品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5000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三对广告主行政罚款25000万元;(四责令某报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5000元,并罚款25000万元。
去年以来,工商部门在全省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2014年全省共监测广告800万条次,查处广告案件1382件,向社会公告了260余件典型违法广告,暂停了160余个广告的发布资格。其中,查处违法食品广告案件113件。
新闻延伸:新《广告法》对食品广告的要求
新法对广告活动作出新的严格规范。其中,对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法还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针对当下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新法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