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 食品 安全问题的地域性与复杂性,开展 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成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 管理的迫切需求。两年前,历时三年、历经三审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不仅对 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细化,还结合当地实际,对 地沟油、 小作坊、小饭桌等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
层层管控地沟油
地沟油,近年来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一边是工商、卫生、质检等诸多部门严惩不贷的铁腕治理,一边是黑心商户的铤而走险。地沟油屡禁不止,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当前*根本的矛盾是执法主体过多,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工作脱节、相互推诿。而追根溯源,则是法律不完善、权责难落实。”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福表示。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监管;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监管。
“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等环节必须层层管控,规范的条款一定要严要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胡世英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时始终强调这一点。《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此项活动。对从事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和管理条件,也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哈尔滨市花园街一家酒店的负责人对此深有感触:“《条例》对于我们餐饮企业而言,是刚性约束。企业再也不能将餐厨废弃物随意排入下水道或者垃圾桶了,也不能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没有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我们都将面临惩处。”
既管又疏小商贩
小商小贩,是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却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面对身份复杂的小商贩们,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既管理好,又发挥好他们的作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仅要讲法治,而且要讲善治。
“人大立法应当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就食品安全来说,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小商贩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一味地严打严管,很容易激化矛盾,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还要强调‘管疏并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建华指出。
“只管不扶会造成小作坊的大量倒闭,建议增加‘对其培训、资金支持、技术支持,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等方面的内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佟东升表示。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一类型的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应当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当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他们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对小作坊的监管,《条例》也确立了生产目录制度、核准制度、暂停生产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而对食品摊贩的监管,《条例》要求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相关信息,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诫。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准入许可“小饭桌”
小饭桌,学名叫“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饭桌的存在让学生家长们亦喜亦忧:“我们夫妻工作很忙,中午就把孩子送到小饭桌吃饭,大大减轻了我们的负担”“小饭桌确实帮了我们的大忙,但是饭菜卫生情况实在让人担忧”……家长的呼声引起了社会对小饭桌现象的强烈关注。
《条例》规定,校外托餐机构要具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和卫生间,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从业人员要具有健康证明等。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在《条例》一审期间,李黎明、李鹏等人大常委会委员纷纷提出,除了草案中提到的“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情况”外,是否可以考虑把中小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也纳入进来。据此,*终通过的《条例》要求“建立信息沟通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条例》实施前,百姓们总是说:“吃什么都不安全”“还有能信得过的食品吗”……《条例》施行以来,这种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地规范与治理:地沟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小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井然有序;学生们的午餐卫生状况得到*大改观,孩子们舒心,家长们也放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治》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