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 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在一定区域统筹用于生产、生态、生活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高耗水发展方式,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有利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 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部门 协同,创新工作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试点,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为推动建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区域再生水循 环利用体系,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新路径, 提供典型示范。
(二)基本原则
区域统筹、加强协同。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 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政策,合理布局再生水生产、调配和利用设施。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试点城市政府应着力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严格取用水管理,清理不利于再生水循环利用的政策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积*参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健康发展。
规范管理、力求多赢。建立健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理体制机制,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强监测监管,保障用水安全,改善缺水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再生水利用综合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试点范围
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 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四)试点目标
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布局。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以及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等相关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 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安排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相关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推动再生水生产和利用平 衡、湿地净化与调蓄能力匹配,确保再生水利用目标可达、重点项目可落地、政策措施可持续。(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试点城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试点城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 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 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 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生态环 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分工指导)
(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是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协同作用使低污染水得以进一步改善的生态工程措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只承担水质改善任 务,不应作为直接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的治污设施。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海) 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要依法履行涉水有关许可手续,严禁妨碍行洪,不得抬高滩地高程,不得建设阻碍水流的设施。在设计建设中要坚持生态优先,注重选择本土植物,避免外来物种入侵。人工湿地的设计进水规模,应以湿地的净化能力为基础,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再生水利用和调配能力相匹配。各地可探索采用除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以外的其他措施改善水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各地可以依托低洼地带,在充分调查论证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因地 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结合区域再生水利用需求,形成合理 的再生水调蓄能力,统筹建设再生水调配体系。鼓励新建城区规 划建设再生水管网,有序推动再生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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