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为深入贯彻《
*高法典型案例显示,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提起诉讼。两审法院依照《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临萍:经营者销售
另一起典型案例是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10月19日,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支付280元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购买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没有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根据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查询出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的
杨临萍: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