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19日讯(YMG记者 陆启飞 通讯员 杨波 吕大刚 摄影报道 市民买3斤
买3斤白酒,回家发现少3两
4月6日,市民李先生带着塑料桶,到芝罘区四眼桥街一家专卖店,购买了3斤散装白酒,共27元。
不过,在李先生买酒的过程中,他发现一些不太对劲的地方。老板并未戴帽子和手套,只从柜子贴近地面隔架上,拿过敞口塑料杯,到靠门口的大型金属酒桶旁,把杯放在地面上,打开阀门往外放酒。事后只是斜眼一瞄,就告诉李先生他给多加了一两三,然后把酒倒入桶中。
回家后,老李越想越不对劲,就用弹簧秤称量了一下,结果发现酒的净重才2斤7两。5月13日下午,李先生又到该店买酒,顺道问了一下老板为什么上回的酒少了3两。谁知道对方说:“你没念过书吗?难道不懂酒的比重比水小吗?卖的是毫升,打3斤酒,就该不够数。”
对于老板的这种说法,李先生显然感觉不合理。既然按毫升卖,为什么却说9元1斤?好比买螃蟹,无论是论斤,还是论个,你都应提前说明。
商家竟然按照“毫升”卖酒
随后,李先生提着酒桶,投诉至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刻与市计量所进行了沟通,咨询了计量器具单位、使用等技术规定,并与李先生一起来到该店。
当执法人员问及相关问题时,老板手指门口大酒桶表示,上面贴着标签,本店卖的是毫升。从现场来看,店内竖着4个圆柱状大酒桶,每桶上端贴一标签,印着“某某纯粮酒、厂名、酒度和9元/500ml”等字样。不过,李先生不服气,当时老板并未要求看桶上标签,也未说明以毫升为单位计量。
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买方有知情权,店方以毫升为计量单位,须明确告知买方,否则就属侵权。不过,当执法人员要求老板出示供货商证明、进货台账和票据时,对方立即大声吼叫,拒绝提供。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该店执照核准的法定经营范围是“零售预包装食品”,并无“散装白酒零售”项目,也就是说其根本不能销售白酒。
除此之外,塑料量杯贴近地面,杯口向上敞开,卫生条件十分差。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店经营工具和环境卫生,明显违反《
量杯未经检定禁止使用
对于用量杯销售白酒的问题,该经理辩称,塑料杯是从开发区一医疗器皿店买的,以毫升为计量单位,是厂家要求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根据《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要求,量杯属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禁止使用。“实验室常规表明,看量杯刻度时,应该平视;如果俯视,读数就偏大、液量偏少。店老板俯视量杯,给李先生的酒自然不够数。”执法人员一语道破店方短斤缺两真相。
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使用毫升、斤作计量单位,均符国家法定要求,但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用量杯量酒时,须规范操作、给足数量。从所获证据看,该店方涉嫌欺诈市民,而且无配套的卫生保洁、消毒隔离等装置,违反消保、计量、食品三个法律,应赔偿10倍消费数额损失,并退回酒钱。
据悉,该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计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应法规。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将本着对社会负责原则,继续调查,并视实情,依法处理。若发现其涉嫌犯罪,将立即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