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如皋法院通报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百检网 2021-11-15

    用琥珀胆碱毒杀狗、用工业松香拔鸭毛、将死羊销售至景区饭店……7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通报了去年以来该院审结的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朱某、张某,在如皋西部地区,采用弩装毒针射杀的方式,捕获居民家养狗7只,后将所捕获的狗销售给沈某,得款人民币500元。沈某在明知7只狗系被毒死的情况下,仍销售给他人食用。

    对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记者发现有如下特点:被告人大多是本地无业人员和外来生意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怀着侥幸心理继续生产、销售。同时,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添加剂等购置、加工以及销售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犯罪产业链,加工、销售也是在多人相互配合下才能完成。

    如皋法院通报的4起案件,虽然均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但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涉及人员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大的威胁,群众关注度高。

    如皋法院刑庭庭长姜燕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上一般涉及两个基本罪名,一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一个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尽管其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但此类犯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前述行为,就构成此类犯罪。如果前述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如皋法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4起案件,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6人被判处实刑,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人。二是加大了财产刑的判处力度,食品安全犯罪为贪利型犯罪,只有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次犯罪的动机和条件,才能有效阻遏这类犯罪。法院对2人处以罚金,4人判处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对从犯、构成自首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记者 任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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