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利益,米脂县三人用工业松香给猪头脱毛,大量销售毒猪头。近日,三人因犯生产有毒有害
2010年以来,李某与崔某合伙在米脂县银州镇班家沟村一租赁房内加工猪头,二人长期反复使用工业松香给猪头脱毛、加工后进行销售。2014年3月、4月李某和崔某雇佣申某用工业松香给猪头脱毛。2013年8月23日该加工点被米脂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猪头16半个猪头分为两半,共计28.5千克,工业松香20千克。
米脂县公安局从李某处随机提取脱毛后的猪头肉1000克、黄色松香200克、黑色松香200克委托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发现脱毛后猪头肉中含松香酸43.57mg/kg。
米脂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崔某、申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对猪头脱毛,并在加工后出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崔某在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申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三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
李某、崔某、申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对猪头脱毛,并在加工后出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决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获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崔某获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申某获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此前也曾出现过多起类似案件。而违法犯罪分子中很多人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贪小便宜,并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此案发生后,希望猪肉再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本期特别感谢米脂县人民法院 申华 张浩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