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的石某伙同其他朋友用弩装毒针射杀狗,低价卖给小贩,毒
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赵某、刘某、肖某、陈某、张某多次分别驾驶小轿车来到岩头镇下园村、溪南村、芙蓉村等村庄内,采用弩装毒针(内含琥珀胆碱毒液射杀的方式,射杀并盗走被害人小林、小珍等人所有的土狗,后在明知所盗土狗系毒死的情况下,仍运至台州市仙居县和温州市双屿街道,分别低价贩卖给被告人马某和王某。马某和王某在明知上述狗系毒死盗窃所得仍予以低价收购,并向市场销售。
庭上,辩护律师辩称狗的毒性不大,未造成很大的人身伤害。公诉人则称,现场的物证鉴定还有售狗的证言,可以证明药的毒性很大,另外狗的品相不好肉是发黑的,也可以证明毒性大。经鉴定,在盗狗现场遗留的针筒内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琥珀胆碱是不能添加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肖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记者 邵建新 通讯员 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