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耿薇
条例明确细化了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同时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条例还规定了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连带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配制酒、饮用水、饮料、冷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等,并规定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此外,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针对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目前尚缺乏监督,危害少年儿童身体健康、造成道路交通拥挤等现象,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