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
2013年11月10日,薛虎在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买了“晟仁十全大补酒”和“晟仁虫草养生酒” 各5盒,支付价款共计1880元。“晟仁十全大补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党参、当归、黄芪等;“晟仁虫草养生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虫夏草、灵芝等。
薛虎阅读说明书发现,涉案产品卫生许可证号均为赣卫食证字号,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属于
2014年9月,薛虎将药店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赣卫食证字(2009第360982-100236号”是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卫生部门发放的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对企业的许可,不是对产品的许可。“赣食GMP(2009015号”是江西省卫生厅核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达标证书,不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4年11月16日,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药店除返还薛虎购物款1880元外,还要支付薛虎赔偿金18800元。一审判决后,药店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瑛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