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东建议: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食品药品制售假行为一律入刑

百检网 2021-11-15

    全国人大代表、华泽集团董事长吴向东建议: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食品药品制售假行为一律入刑

    在连续2年关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后,全国人大代表、华泽集团董事长吴向东今年两会将修改现行法律作为关注的重点,并提交“关于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的议案。

    3月11日,吴向东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刑法》对食品药品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规定是,要达到5万元才能量刑。但当前食品安全*突出的问题是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低,必须降低起刑点,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吴向东表示,“食品、药品的制假分子抓住这一点钻空子,每次的制假、售假金额都不会超过5万元,所以,也就没办法将其绳之于法,造成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恶性循环。”“通过近两年来的观察,我发现社会上的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贩假问题仍然非常猖獗,广大老百姓饱受困扰。很多地方一些监管部门不作为是很重要的一点。”

    深入调查后,吴向东发现,《刑法》对涉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量刑设置了一个门槛--即制假、售假达到5万元才能量刑。

    《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另外,《刑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百四十条至**百四十四条。尽管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刑罚和经济处罚。

    吴向东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存在3方面问题:一是刑罚量刑过轻,现行法律均把“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立案标准,不能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二是财产刑的设定难以体现罪刑均衡,现行刑法未规定没收财产刑;三是资格刑的缺失,《食品安全法》等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违法行为普遍规定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而在刑事处罚中却未有该类似规定。

    按现行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金额不足5五万元,如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犯罪。食品药品领域违法成本低,正是此类违法行为越来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吴向东认为,必须降低起刑点,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为了堵住“5万元才能量刑”的漏洞,*根本的是修改《刑法》有关食品药品领域制售假的相关条款。

    吴向东在议案中建议,法律应规定:凡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者,即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并引入市场禁入制度,一旦违法者构成犯罪,则终生禁止其进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

    在律师团队的支持下,吴向东呼吁全国人大修改此项法律条款: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贩假不能设置5万元门槛,只要产生制假、售假、贩假的行为,不论数额多寡,都应该量刑。

    “如果《刑法》能将此条款修改过来,那么,今后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分子就有法可依,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老百姓的食品、药品安全将更有保障。”他说。(编辑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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