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女子买到长霉变质月饼 消委协调商家10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四川新闻网内江3月12日讯(记者 龙艳“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消费者维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2014年,内江市的一位女士在内江某商店购买月饼时,*后发现竟然买到了长霉变质的月饼,该女士随即带上问题月饼找到商家协商,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但商家只同意退还赔偿其中有问题的月饼货款,赔偿事项无法达成协议。随后该女士向内江消委投诉,*后经过协商,该商店向该位女士赔偿了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内江市工商局获悉,去年的8月9日,内江的梁女士在东兴区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两种口味的广式月饼14个,价格250.6元,回家后梁女士在品尝时发现月饼中间有白色斑点,经仔细观察,确定是月饼发生霉变,梁女士随即带上问题月饼找到商家协商,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但商家只同意退还赔偿其中有问题的月饼货款,赔偿事项无法达成协议,梁女士随后于8月12日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向商家了解,该月饼系成都一家食品企业生产,消费者购买的月饼是两种口味两个批次,其中一种口味的月饼确实存在霉变现象,消委会与商家协调后,商家同意可以退还消费者全部月饼款250.6元,赔偿问题要与厂家联系解决。消委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积*配合,共同协调处理此消费纠纷,经与生产企业及该超市多次电话协调,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终达成协议:由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月饼款250.6元,并赔偿2000元,共计2250.6元。消费纠纷解决后,市消委会将此案及时转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内江消委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消费者梁女士购买的月饼已发生霉变,商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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