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 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 收及运行等全过程,可作为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压力容器
GB 5959.6 电热装置的安全第六部分: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
GB 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场
GB/T 16157 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待发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 号)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3.2
微波消毒microwave disinfection
利用微波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3
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 microwave & steam disinfection
利用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4
消毒处理disinfection treatment
利用消毒方法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过程。
3.5
消毒处理残渣 disinfection treatment residue
医疗废物经消毒处理后的残余物。
3.6
处置 disposal
将消毒处理残渣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焚烧或填埋的活动。
3.7
贮存 storage
将待处理的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活动。
3.8
杀灭对数值 killing log value
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数量的对数值。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适用的医疗废物种类
4.1.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以及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不可辨识的病理性废物。
4.1.2 集中处理工程不适用于处理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4.2 医疗废物产生量
4.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服务区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可收集和处理的废物实际重量进行统计与核定。无法获得实际产生量的,可对医疗废物产生量进行估算。
4.2.2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其产生量的估算方法如下:
a) 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及预测:
Qb =αb×Bb× Pb
其中:
Qb —病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
αb—病床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床·天);
Bb—病床床位数,床;
Pb —病床床位使用率,%。
b)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及预测:
Qm =αm×Nm
其中:
Qm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
αm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人·天);
Nm —门诊人数,人。
c)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
其中:
Qx =αx×Nx
Qx —无床位的小型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月;
αx —无床位的小型门诊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人·月);
Nx —医务人员数,人。
d)医疗废物产生系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2.3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估算。
4.3 污染物来源与排放特征
4.3.1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微波消毒处理过程,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4.3.2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和周转箱清洗消毒、卸车场地和贮存场所等生产区清洗消毒、微波消毒处理和破碎设备清洗消毒等环节,以及生产区和废 水处理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主要污染物为 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
4.3.3 集中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消毒处理残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
4.3.4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风机、泵、破碎机等设备。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5.1.2 集中处理工程运行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控制应符合《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5.1.3 集中处理工程产生的消毒处理残渣及其他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的 相关规定。
5.1.4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围墙、警示标志,并符合 GB 15562.2、HJ 421 的要求。
5.1.5 集中处理工程排气筒的设置应符合GB 16297 的相关要求,采样监测应符合GB/T 16157的要求。
5.2 厂址选择
5.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的相关规定。
5.2.2 集中处理工程厂址选择还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a)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
b) 厂址所在区域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c) 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等条件,并应综合考虑交通条件、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
d) 厂址应考虑蒸汽供给条件。如需自建蒸汽供给单元,还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e) 厂址宜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