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批发市场食用
《办法》明确了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的首负责任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强化经营主体备案和登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一票通制度、自检制度、驻场监管制度,对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便于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及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操作。
《办法》鼓励支持市场开办者实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做好与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
《办法》还对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程序、救济、处罚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