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郭先生在太原天美新天地6层的国粹馆购买了1.4万余元的过期
2015年1月12日,省城市民郭章钱向记者反映,他于2014年12月22日、12月27日,在太原天美新天地6层的国粹馆,共花14100元购买了元正皇家红茶和正山小种红茶两个品牌的红茶7盒。后来,他发现这两批茶叶的生产日期均为201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36个月,至购买日,已分别过期9天和15天。
发现所购茶叶过期后,郭章钱于2014年12月28日联系了国粹馆的负责人。商家提出退货处理,他不同意,希望按相关规定得到10倍的赔偿。这一要求被商家拒绝,双方沟通陷入僵局。郭章钱表示国粹馆的负责人在事后称,茶叶为该店陈列品,属于非卖品,并质疑郭章钱购买的动机。对此,郭章钱承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他表示:“我知道茶叶过期后才购买的,商家的确销售了过期茶叶。就算是非卖品,他们也进行了销售,这不能成为他们拒绝赔偿的理由。”对于自己的维权行为,郭章钱称是出于净化市场的目的。
2015年1月12日13时左右,郭章钱和朋友在饭店吃饭的时候,遭到一路跟踪他们的三名陌生男子的威胁,并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郭章钱称,他当时也问对方是为何事而来。“当时他们说是为茶叶的事,让我小心点”。事件发生后,郭章钱及时向太原市兴华派出所报案。同时,郭章钱也将此事反映给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平阳路工商所(简称“平阳工商所”,要求调查处理。
1月13日,记者从平阳工商所了解到,这批过期茶叶现已被封存,等待进一步处理。
国粹馆:茶叶为非卖品,对过期一事并不知情
1月17日,记者来到太原天美新天地6层的国粹馆。该馆负责人兰芳经理向记者讲诉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及一些细节。兰芳称,国粹馆主营是家具和工艺美术品,郭章钱此次购买的这两批茶叶,属店内非卖品。“郭先生购买这批正山小种红茶,是我们摆在店内博古架上的展示品,在茶叶边上就放置着非卖品的标签。我们从未想过在店内销售,工作人员当然也不会注意生产日期。那天,郭先生过来,不知为何非要买,*终我们才卖给他。”兰芳回忆,郭章钱于2014年12月22日**次来店时,刚进来转了一会就开始看摆在展示柜上的茶叶,被店内导购制止并告知是非卖品后,他离开了店里。大约半小时之后,郭章钱又返回店内,坚持要买茶叶,和导购说了接近一个小时。考虑到尽量满足顾客的要求,*终工作人员向茶叶厂家电话了解了价格之后,将4盒总价为9600元的茶叶卖给了郭章钱。12月27日,郭章钱再一次来到店里,又买走了当时店内剩余的所有同款茶叶,总价为4500元。郭章钱当时花1个多小时买走非卖品茶叶的过程,兰芳表示店内能提供相关视频资料。“现在我们配合工商所将茶叶送到相关的检测部门,检测其品质,随后会有一个结果。”兰芳说。
为何家具工艺店允许销售茶叶?兰芳解释:“在2013年时,因店里当时要销售一批东北三宝食品,特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补充了预装食品类的销售。”将茶叶出售给郭章钱的店内导购人员,因违反店内规定,已被开除。国粹馆现已将所有陈设展示的东西全都撤下来了,以防再出现这种问题。“如果我们的茶叶是摆在货架上销售,我们无话可说。告诉过他是非卖品,他非要买,这样的‘打假’和‘维权’,我们表示质疑。”兰芳称,2014年12月28日,郭章钱致电国粹馆,称茶叶过期,希望直接与国粹馆老板通话,要求给予赔偿。得知此消息后,兰芳**时间联系茶叶厂家,得知茶叶的确已超过保质期数天后,当即向郭章钱表示愿意接受退货,并表示如果郭章钱喜欢这种茶叶,可以为其再从厂家补进一批新茶叶回来进行更换,但被他拒绝。“他当时就不再和我们说茶叶的事,说要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10倍赔偿”。兰芳称,国粹馆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就是希望通过走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1月18日中午,记者采访了太原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李智华。就国粹馆与天美新天地的关系,李智华解释该商铺是商场的纯租赁商铺。有独立的经营权,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方式。李智华表示,客服部一般就是负责接洽天美售后问题,她查阅了事件发生以来所有来电记录,从未受理过郭章钱的投诉电话。“当我们得知此事后,**时间向国粹馆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在随后工作中,配合工商部门进行了相关调查。”李智华坦言,此次事件,给天美新天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李智华称,国粹馆可独立开具购物发票,经营的又是家具和工艺品,商场在平时的监控中,忽视了加强此店非卖品的监控。“目前,我们也开始积*处理这件事情,我们在员工的早会、午会和夕会上都强调这个事情。现在积*培训商场内所有员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提升监管与防范能力”。同时,李智华也表示赞成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件事情,“相信*终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截至发稿前,记者再次联系了郭章钱,他表示,也准备通过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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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从2014年3月5日起正式实行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