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贵州省
《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进一步明细了责任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的五类行为,以及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
《办法》确定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适时向社会通报全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及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办法》的出台,是贵州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确保公众食品安全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