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朝在襄城县茨沟乡骞庄村路口经营早餐时,在和面过程中添加泡打粉,并将生产的油馍头(油条销售给他人食用。2013年12月2日,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朝销售油馍头(油条摊位处提取油馍头送检,经检测,样品油馍头中铝的残留量为1050mg/kg,足以造成食用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朝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记者 邓超 通讯员 霍方 薛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