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
一、 经营粮食输入或加工业务达下列规模者,应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
经营粮食输入业务者:前一年度输入粮食数量累计达二十公吨以上,或当年度单一批次输入粮食数量达二十公吨以上。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具备粮食加工厂,且完成工厂登记。
二、 经营粮食输入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记录的粮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应包含下列事项:
供应源数据:品名、产地、输入日期、供应者名称、进口数量、批号、存放仓库。
流向资料:品名、产地、销售日期、销售对象名称、销售数量、批号、出货仓库。但销售对象为末端消费者,免逐笔记录流向数据。
三、 经营粮食加工业务者,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记录的粮食供应来源及流向数据,应包含下列事项:
供应源数据:品名、产地、购进日期、供应者名称、数量、批号、存放仓库。但径向农民收购粮食者,免逐笔记录供应农民的姓名及数量。
流向资料:品名、产地、销售日期、销售对象名称、销售数量、批号、出货仓库。但销售对象为末端消费者,免逐笔记录流向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