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婚丧嫁娶集体聚餐的规模不断增大,食品品种也在不断增多。适应这种需求,农村兴起了专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服务的团体,他们在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为由事主自行负责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提供饮食制作及相关服务。这些人员往往没有健康证,没有经过
本《规定》的出台,有效的填补了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空白,从以下几方面明确监管方式和责任主体,既符合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也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确定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和乡村厨师体检制度。 由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备案,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要求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的备案申请后,要立即予以登记,告知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加强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并将负责人聘请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二是规定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团队负责人是备案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向当地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三是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经登记后,应当从人员、培训、加工制作工用具和设备及放场所等四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负责对40人以上聚餐活动进行登记并指导;发现有1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活动时,要提前3天向当地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五是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法律责任。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负责人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农村集体聚餐中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完善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实,发给举报人奖金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