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梅州市五华县人古某娜于去年11月份起在惠阳区淡水承租一工棚,从事豆芽的生产、销售,每天生产豆芽约800斤,并将豆芽以每斤约0.7元的价格贩卖给菜贩,被告人邹某琴协助古某娜生产豆芽。为了增加产量、改善卖相,古某娜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头孢氨苄胶囊、赤霉酸结晶粉、生长剂等多种添加剂,邹某琴负责浇水。今年8月16号警方联合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两人的豆芽作坊,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后,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在豆芽中添加的头孢氨苄胶囊、6-苄基腺嘌呤为有毒有害物质。
惠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娜、邹某琴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古某娜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邹某琴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此外,另外一宗“毒豆芽”案件的被告人黎某胜与妻子黄某新也是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了“920生产剂”,消毒粉,阿莫西林胶囊,无根剂等多种非法添加剂被查获。两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2年以来,惠阳法院共审理了10件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对36名被告人依法定罪严惩,今后也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警示犯罪分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