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
《办法》明确,应当约谈的情形包括: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负面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久拖不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突出;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苗头和不良趋势;各县(市区局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等。主要内容包括: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有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办法》规定,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约谈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企业信誉评定等级挂钩。对各县(市区局的约谈和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对监管单位及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济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