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
《规定》明确,约谈企业为已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管理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各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
需要进行约谈的有七种情形:在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连续出现同类问题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需要督促整改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被新闻媒体曝光、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