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震慑危害
重拳出击
不让惩罚成为“隔靴搔痒”
记者从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成都法院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依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严打”的高压态势。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牵涉基本药品、疫苗等与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案件,坚持依法从快从严审判的原则。
成都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尔旻介绍,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等提高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刑罚起刑点,扩大了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范围的相关规定。成都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依法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在审理个案中,对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量刑情节需依法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除依法适用主刑外,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力争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功能,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附加刑,剥夺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的必要条件。
从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自全国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以来,成都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查处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有所上升,分别为:2012年,3件,涉案4人;2013年2件,涉案2人;2014年至今8件,涉案15人。
前延后伸
加强犯罪源头治理
据介绍,对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成都两级法院加强了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全程沟通协调。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所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了涉食品安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及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均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力争与相关部门一道,协力从源头遏制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同时,为加大法治宣传,成都法院依托“走进法庭听审判”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和食品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旁听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庭审,在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同时,也向社会各界及时传递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权威信息,震慑不法犯罪分子。
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处长毛宇健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下一步,成都法院在坚持依法“严打”食品药品犯罪的同时,将充分利用法院是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收案终端”的地位,运用审判资源加强对食品药品犯罪现状、特点、趋势的分析研判,在信息共享、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力争整合资源确保有效打击。同时,将以多种形式发挥司法的引导教育功能,加大此类案件打击、预防的宣传力度。
典型案件
被雇佣生产假药也是犯罪
2013年6月,被告人齐某、齐某某、左某被吕某(在逃雇佣到双流县彭镇岐阳村5组一民房内生产假药。2013年8月22日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和双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房进行搜查时,现场挡获齐某、齐某某、左某。查获“风湿痹痛鹿血蛇蚁胶囊”两箱及600盒(0.5克/粒×10粒/板×1板/盒、不明成分胶囊成品11袋、不明成分粉末2桶、空心胶囊2袋、包装用铝箔23件、“平喘清肺”说明书2件、“定喘如意”说明书2件、“骨痛康”等各类包装盒若干,以及生产假药的机器数台。经鉴定,其生产的鹿血蛇蚁胶囊不含葛根、红景天成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齐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左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出售有毒水发食品 老板被判刑
代某经营代氏海鲜综合门市,对外销售鱿鱼、毛肚、黄喉等水发食品。2013年9月12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对其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色时代广场菜市场的门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代某用于添加至水发毛肚、鱿鱼等食品之中进行保鲜的工业用氢氧化钠6.5公斤、工业用过氧化氢(双氧水10公斤,以及添加了工业用氢氧化钠后加工完成用于对外销售的鱿鱼12.8公斤、毛肚24.6公斤等水发食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查获的水发鱿鱼、毛肚PH值超过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在水发食品中添加双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表示,水发食品在成都地区有较大的市场需求,除消费者个人购买外,主要是餐饮企业、商家针对不特定的大量消费者售出。因此,有毒、有害水发食品流入市场危害性也较大。但从该案看,生产者依法被处以刑罚。但食品行业往往存在产、供、销不同的环节和主体。而对于食品加工、销售终端企业、商家,由于长期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根据进货渠道、价格等,完全可以判断货源是否“正常”。因此,成都法院将在分析个案总结类案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协作,在持续保持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分子高压态势的同时,不断加大对餐饮环节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
夏旭东 刘方祺 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