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晓亮《苏州市
《办法》修改后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明确了活禽交易市场关闭缓冲期。《办法》第七条规定,“姑苏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可以各设置一个活禽交易定点市场,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考虑到目前各区部分活禽交易市场已按要求完成了标准化改造,如果立即关闭目前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将造成资金浪费等情况,同时,我市禽类产品冷鲜体系尚未建立,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办法》同时规定了两年的市场关闭缓冲期,明确“但对纳入市场改造计划,已完成改造任务,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交易市场,可以经营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活禽交易定点市场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再新增活禽交易市场。”由于各县级市以及吴江区情况各不相同,《办法》赋予了各县级市、吴江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限制活禽交易范围、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