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袁黎 通讯员洪法
花2块钱在超市买一颗
武汉
记者昨悉,洪山区法院近日已对柴的一起索赔案下达判决,判决超市必须假一赔十。
据悉,这是今年3月*高法院颁布支持购买食药品维权的司法解释后,武汉**例胜诉的判决。
大学生干起了职业打假
今年4月6日,华中农业大学的大四学生柴欣,在武汉雄楚大街一家超市花2元钱买了一颗口香糖,“我发现口香糖已过期才买的”。他同时对购买过程摄像。
几天后,他拿着这支过期16天的口香糖向洪山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货并且赔偿500元。他说,按照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为假一赔三,不足500元的可按500元算。
这以后,柴欣又在多家超市找到过期的麻糖、棒棒糖、饮料等,买来后分别向江岸区、东湖高新等5个法院提起诉讼,总共起诉的官司达360多起,索赔总额超过15万元。
知假买假获得法官支持
其中,诉诸洪山法院的口香糖官司,获法官支持。
庭审时,超市方一度指出柴欣“是职业打假,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权索赔”。此外,超市还拿出手册、报表证明自己定期对商品进行巡查,过期口香糖已在保质截止日即3月20日退还生产厂家,以表示自己没有过错。
超市的这番辩解,在以往多年的打假维权官司中经常出现,但这次未获法官的支持。
今年8月,洪山区法院认定柴欣有权索赔。理由就是今年3月*高法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生产和销售方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理由而拒绝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支持“对知假买假者,商家应予赔偿”。
同时,法官认为根据超市出示的证据,柴欣买到的过期口香糖只是超市工作疏漏所为,不适用新消法规定,而应按照
新法出台后武汉**例
“对职业打假人来说,这无疑是利好消息。”拿到判决的柴欣昨日告诉记者,直到去年国内还有很多打假人被判败诉,很多商家依然以为知假买假不被支持,态度强硬,这个判决给了制假、售假商家当头一棒。不过,柴欣对假一赔十的结果并不满足,称仍在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我相信另300多起官司都会赢”。
据法院人士告知,柴欣的这起口香糖索赔官司,也是*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武汉**例胜诉官司。
对此,武汉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表示,对职业打假者而言,此判例可以看作是一个新的转折点。知假买假很长时间在我国法律界持有争议,一方面是此行为对净化市场起到了监督威慑,另一方面又因一些人并非出自公益而是钻法律空子牟取私利而为人所不齿,*高法明确支持知假买假,是针对我国当前食药品生产销售领域假货泛滥用出的重典。
孙晋也表示,法律给了职业打假人松绑空间,也并不意味着更多人都会去搞职业打假。长期来看,生产和销售者在法律的重压下加强自我约束,市场上的假货会越来越少。孙晋更提醒职业打假者,打假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一旦索赔超过法律规定的“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等标准,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链接
●2002年6月,武汉职业打假人冯志波在武昌一商场花万余元买了114副耳机,向武昌区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赔偿,被法院以知假买假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元月,东湖高新女子何某在电脑城花4500元买了10个硬盘,和商家约定假一赔十,后被鉴定是水货,于是上法院索要十倍赔偿,被法院以其是知假买假为由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