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园林工程、水利工程中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装修等施工活动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
1.0.3 地下空间开发规划与工程设计前应对场地土壤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和评估。对于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土壤,不能直接排放,必须经过处理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后才能按普通工程渣土进行排放或综合利用。
1.0.4 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综合利用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景观和水利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施工废弃物、工程泥浆、装修废弃物五大类。
2.0.2 工程渣土 soil dregs
各类建筑物、管网等工程土方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弃土。
2.0.3 拆除废弃物 demolition waste
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建筑废弃砖渣、混凝土块、砖瓦、沥青等弃料。
2.0.4 施工废弃物 construction wast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砖渣、混凝土块、金属、塑料、沥青和木材等弃料。
2.0.5 工程泥浆 waste slurry of engineering
冲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过程产生的泥浆。
2.0.6 装修废弃物 decoration waste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金属、木材及塑料等废弃物。
2.0.7 综合利用产品 products made with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成型产品,或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后,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物料。
2.0.8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砖瓦砌块等加工而成的、可作为某些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的、具有一定粒径的颗粒。其中,粒径大于 4.75 mm 的,称为再生粗骨料;粒径小于等于 4.75 mm 的,称为再生细骨料。
2.0.9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0 再生级配骨料 mixed recycled aggregate
将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互相搭配并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骨料。
2.0.11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recycled aggregate inorganic mixed materials
由再生级配骨料与土等配制的混合料。
2.0.12 厂拌热再生 hot central plant recycling
将回收沥青路面材料运至拌和厂,经破碎、筛分后,以一定的比例与再生剂、新沥青材料、新集料等进行热态拌合,形成新的混合料铺筑路面的技术。
2.0.13 厂拌冷再生 central plant cold recycling
将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或无机回收料运至拌和厂,经破碎、筛分后,以一定的比例与新集料、再生结合料、水分进行常温拌合,铺筑形成路面结构层的沥青路面再生技术。
2.0.14 就地热再生 hot in-place recycling
采用专用的就地热再生设备,对沥青路面进行加热、翻松,掺入一定数量的新沥青、新沥青混合料、沥青再生剂等,经热态拌和、摊铺、碾压等工序,实现旧沥青路面面层再生的技术。
2.0.15 二墙合一 dual-purpose diaphragm wall
在基坑工程的施工阶段作为基坑支护结构使用,在使用阶段作为地下室结构外墙,通过与地下室各层梁板连接形成地下空间整体结构的地下连续墙。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园林和水利工程建设中应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实施、减排为主、综合利用的方针,本着保护环境和适度适量的原则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
3.0.2 各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范围内总平面图设计、竖向标高设计、土 方平衡设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内容,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的要求。
3.0.3 各项工程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本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筑废弃物控制计划和减量措施、现场分类和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其中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筑废弃物控制计划和减量措施以及综合利用方案内容可参照附录 B、D、F、H、J、L 编制。审查处置计划时可参照附录 C、E、G、I、K、M 进行审查。
3.0.4 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包含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园林和水利工程中两个或以上类别的,其减排设计与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相应章节的规定。
3.0.5 建筑物非承重结构部位应优先采用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非竖向承重结构构件可采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
3.0.6 建筑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3.0.7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3.0.8 除运往其他工地继续使用外,工程泥浆应经过沉淀、晾干或者采用固化措施后方可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
3.0.9 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验收应与对应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并按制定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式整理验收资料。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