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成都9月17日讯(陈铖 17日,四川省**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危害
近年来,全省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一年中,全省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12件,221人,审结95件195人。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长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8件206人,2014年同比受理案件数上升43.6%,人数上升7.3%。
涉案的食品、药品涉及面广
从受理的案件看,涉及“毒豆芽”、“病死猪肉”、“假冒牛肉干”、“硫磺熏竹笋”、“工业化学品发制水产品”、“香精、色素勾兑芝麻油”等食品,还涉及到“沉香中药饮片”、“平喘、壮骨、活血胶囊”、“蚂蚁天麻将囊”等药品,涉及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多数案件“低”、“小”、“散”
全省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犯罪案件,危害药品犯罪案件主要系零售药店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货后予以销售。
案件认定难度大
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大多数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特别是进入零售流通领域后已分散、消耗,导致公安机关取证难,特别是现在网络售卖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销售平台,取证不易。
据了解,四川省**人民法院为了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将成立全省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审判业务指导、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确立负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审判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确保审判力量;鉴于此类案件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特点,审判不仅严惩犯罪的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各类帮助行为。
通报10起典型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宜宾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兰某、余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规定,明知其所售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
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明知二氧化硫*大使用量的情况下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使其生产的1712.4公斤竹笋二氧化硫严重超标,人体食用后足以导致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广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将病死猪肉、母猪肉、狐狸肉等非牛肉生产的肉干以“牛肉干”的名义销售给成都金太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金额高达523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并将生产出的豆芽销售到餐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猪排骨等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兰某三人以大豆油勾兑芝麻香精及食用色素后冒充现榨芝麻油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88010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以不符合中药沉香性状的假沉香冒充沉香中药饮片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
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所销售的药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多次从“靳永峰”处购进假药,并在其经营的药店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代某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