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天,将近3.3万公斤
2013年3月,原本环境优美的丰城市石滩镇梁山坝、清风山渠等地方,因有人倾倒猪内脏而臭气熏天。当地居民忍无可忍,向相关部门举报。介入调查的丰城市畜牧水产局经过长时间摸排,发现河洲街办小桥社区一平房内,不断有肉制品流出,经检测发现6个样品中有4个样品所检项目“挥发性盐基氮”结果超过国家标准,说明这些猪肉已经腐坏。
原来,屠宰场的邹某与肖某、贾某、肖某某(在逃四人口头约定,从2013年5月6日起开始合伙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主要是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由邹某提供屠宰场、生产设备并负责办理运输产品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人贾某、肖某某负责收购病、死猪;邹某妻子熊某负责管钱,肖某负责记账;约定收益50%由肖某、贾某某、肖某某三人平分;另50%归邹某夫妇。
其间,邹某专门联系孙渡街办农业综合推广站站长何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明知道对方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何某在没有任何资料、不到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便为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甚至有时任由被告人邹某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
经调查,从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27日,贾某、肖某等人将1元-2.2元购进的病、死猪进行加工处理,共计6.45万公斤,其中结余库存冻猪肉3.18万公斤(已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些病死猪肉以正常市场价的60%-70%卖到外省市场,清单上标注“货物”卖给浙江、山东、湖南、安徽等地的老板,《销货清单》上显示,刘某为购买病死猪肉的*大买家。此前的2012年3月29日,邹某还独自将一批冷冻猪肉卖给广东东莞市大岭山一仓储公司,合同价9.8万元,因产品质量不好,双方协议减少价款,实收4.2万元。2013年4月,邹某还先后向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的肉联厂提供了6000公斤、3000公斤病死猪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