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分批在超市的不同门店购买了29袋某品牌
分批购买29包“问题”牛肉粒后状告厂商
“根据
被告质疑原告有“营利目的”
“只是不同的表述而已。”针对付先生提出的问题,生产厂商解释,有证据可以证明,产品配料表中的“脱氢醋酸钠”和国家标准中的“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是同一种食品添加剂的不同称谓,其英文名、化学分子式、成分、国际编码完全相同。而配料表中的“牛肉香精”也是标准中的“食用香料香精”.为使消费者明了香型,才故意将其标识为牛肉味,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被告方指出,付先生在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期间,在多家超市并非生活性地重复、大量购买某些产品,随之起诉这些超市,并提出高额的赔偿,“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行为”.被告方质疑付先生的消费者身份,并认为他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诉讼为方法的非消费行为。
法官: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知假买假”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知假买假”,公民的消费目的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只要公民从经营者处按零售价格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未予以转让销售,即为消费行为。作为生厂商,只要生产不安全的食品,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以消费者购买系争食品是否明知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否出于善意为前提。因为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付先生将购买的食品转让或出售,所以对于付先生的消费者身份,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付先生提出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因为食品外包装标签中未使用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不够规范,但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付先生的损害,所以付先生仅以标签上未使用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案件中的外包装标注不尽规范,亦非民事诉讼应予调整范围。
“我会继续上诉,到时新消法已经实施了。”庭审结束,付先生对于“身份的质疑”没有过多地正面回应,但他承认曾经打过几起消费官司,他表示会继续上诉,届时新消法已出台,他认为这对于他打官司而言是利好,官司的胜算会高些。(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