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
行业人士认为,新《办法》补充的内容基本已经在企业中实践,只是以前没有明文提示,执行弹性较大,2014年第2号令推出后,流程更加细化,有望提高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后的行政执行力。
进口须委托中国代理
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对此,深圳富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孟杰表示,早年大型境外企业可以自己申请进口登记,不一定会找第三方代理机构,新《办法》实施后,则必须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机构的好处是熟门熟路,速度更快。"
据了解,包括美国金宝、奥特奇、百奥明等外资企业,他们的产品出口到中国都是选择和进出口贸易商合作登记,目前报批制度成熟的境外企业绝大多数已采用这种方式。
强调食品安全和环境影响
新《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详细列举了6类产品,包括"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等,需要农业部试验评审,其详细程度远远高出老《办法》。
新《办法》第七条还增加了涉及食品、环境安全的内容,要求第十三条涉及的6类产品,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
对此,广州市畜宝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艳林认为,目前有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残留报告的产品还不多见,以后相关规定会越来越多。"发达国家关注食品、安全环保问题较早,比如欧盟很早就要求进口饲料有1~3年的残留试验。"
贾艳林认为,新《办法》明确了需要残留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的6类产品,有助于提高申报效率。"以前不少产品报批时间长,原因多是需要补充报告而耽搁了时间,现在新《办法》明文规定后,企业报批就快得多了。"
明确提出产品召回制度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多数受访者认为,目前不少饲料产品纠纷被现场解决居多,企业召回产品的情况并不多见。"实际上每年农业部都会查出至少两种不合格的进口产品,甚至吊销其登记许可证。"孟杰告诉笔者,新《办法》提出的召回制度,有利于公正、客观解决类似纠纷。
孟杰表示,早年国内养殖场使用进口饲料产品多追求发达国家**产品,近年来一些东南亚、非洲、拉美国家也都开始向中国出口饲料产品,并不是每种进口产品都是优质的,也不都适合国内养殖现状。"现在进口产品也变得鱼龙混杂了,进口登记制度愈来愈严一定是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