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乳、保久乳、调味乳及调制乳粉品名及标示原则(草案
定义及标示原则 | 说明 |
鲜乳 | |
“鲜乳”属专有名词,系指生乳经加温杀菌包装后冷藏供饮用的乳汁,相关的标示原则如下: | “鲜乳”定义,以CNS标准为准。 |
1.品名“鲜乳”。 | 专有名词 |
2.原料成分可标示“生乳”、“鲜乳”或“新鲜牛乳”等相同意义的原料名称。 | 符合使用原料名称均可。 |
3.可使用台湾惯用的原文品名“fresh milk”、“pasteurized (fresh) milk”。 | 市售包装鲜乳如在台湾贩售,其标示如兼用外文时,应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 |
保久乳 | |
“保久乳”系指生乳经高压灭菌或高温灭菌,以瓶(罐装或无菌包装后,可于常温储运,供人饮用的乳汁,相关的标示原则如下: | “保久乳”定义,以CNS标准为准。 |
1.品名可为“保久乳”、“保久牛乳”或“牛乳”等同意义的文字。非以“保久乳”或“保久牛乳”命名者,应另于包装明显处以中文显著加标: (1“保久乳”字样,且应标示于包装主显示面上; (2灭菌方式; (3标示字体长宽需大于4毫米,字体颜色需与包装底色不同。 | 1、在不混淆“鲜乳”产品名称的前提下,可以“牛乳”命名,故规范另于包装明显处显著加标上述2点,以避免混淆。 2.故参考前“行政院”消保会(现为“行政院”消保处意见,避免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品名,故明示加标“保久乳”字样,应标于主显示面上,以臻明确。 |
2.原料成分可标示“生乳”、“鲜乳”或“新鲜牛乳”等同意义的原料名称。 | 符合使用原料名称均可。 |
3.可使用惯用的原文品名“UHT (fresh) milk”、“sterilized (fresh) milk”、“milk”。 | 1.明订进口保久乳原文品名的认定原则。 2.市售包装鲜乳如在台湾贩售,其标示如兼用外文时,应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 |
4.不得单独使用“fresh milk”字样作为外文品名。 | 保久乳的惯用命名,均会加上加工方式或特性,如“UHT”或“sterilized”等字样,不会单独以“fresh milk”来命名保久乳。 |
调味乳 | |
“调味乳”系指以50%(含以上的生乳、鲜乳或保久乳为主要原料,添加调味料等加工制成,相关的标示原则如下: | “调味乳”定义,以CNS标准为准。 |
1.品名可为“调味乳”、“调味牛乳”及“保久调味乳”等同意义文字。非以“调味乳”、“调味牛乳”及“保久调味乳”为品名者,应另于包装明显处以中文显著加标: (1“调味乳”、“保久调味乳”字样,且应于包装主显示面上; (2“保久调味乳”应加标灭菌方式。 (3标示字体长宽需大于4毫米,字体颜色需与包装底色不同。 | 参考前“行政院”消保会(现为“行政院”消保处意见,避免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品名,故明示加标“调味乳”、“保久调味乳”字样,应标于包装主显面上,以臻明确。 |
2.原料成分可标示“生乳”、“鲜乳”或“新鲜牛乳”等相同意义的原料名称。 | 符合使用原料名称均可。 |
乳饮品/乳饮料 | |
“乳饮品/乳饮料”系指乳粉加水还原后,占总内容物含量50%(含以上或乳粉混合生乳、鲜乳或保久乳后,占总内容物含量50%(含以上,添加调味料等加工制成,相关的标示原则如下: | “乳饮品/乳饮料”的定义系参考产业发展现状及国际相关法规制定。 |
1.品名可以“**乳饮品/乳饮料”、“**调味乳饮品/乳饮料”或“**保久(调味乳饮品/乳饮料”命名。 2.非以“**乳饮品/乳饮料”、“**调味乳饮品/乳饮料”或“**保久(调味乳饮品/乳饮料”命名者,应 (1于包装主显示面上以中文显著加标“乳饮品/乳饮料”字样; (2标示字体长宽需大于4毫米,字体颜色需与包装底色不同。 | 参考产业发展现状及国际相关法规,针对部分以乳粉加水还原或加乳粉混合生乳、鲜乳或保久乳的产品,纳入本原则中,使产品标示有所依循,同时消费者也获得明确资讯。 |
调制乳粉 | |
“调制乳粉”系指由生乳、鲜乳、乳粉或食用乳清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营养与风味成分或各种必要的食品添加物予以调合而成的粉末状产品,相关的标示原则如下: | “调制乳粉”定义,以CNS标准为准。 |
1.于包装主显示面上以中文显著加标“调制乳粉”及“乳粉含量”; 2.标示字体长宽需大于4毫米,字体颜色需与包装底色不同。 | 1.因应消保团体针对“部分市售乳粉产品乳含量过低”议题提出建议,乳粉产品配方若经调整,应详实标示“调制乳粉”字样,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乳粉”定义,以CNS标准为准,系由生乳除去水分所制成的粉末状产品。“乳粉含量”的定义及计算方式如下: (1“乳粉含量”系指固体乳粉产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总重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式: 乳粉含量(%=乳粉重量/配方总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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