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问题食品赔10倍处罚太轻

百检网 2021-11-15


河山参与了“消法”的制定及目前的修订工作(资料图)

  经历过上世纪90年代的人或许还有印象,那时商场内外,假冒伪劣商品随处可见。穿一次就掉底儿的皮鞋、不制冷专加热的冰箱……买了这些东西,消费者想讨个说法却步履维艰。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第49条有关商家欺诈将退一赔一的规定,一下子把消费者与商家的地位进行了转换。

  商家开始对假货避之不及,像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则主动迎假而上,从而获得“双倍赔偿”。某电视台当年甚至在消法的宣传节目*后,打出“全民打假,恭喜发财”的口号。

  而让全国消费者一夜间扬眉吐气的人,便是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视员、消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民法学专家河山。这20年里,他一直研究打磨着“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力图给消费者以*大的法律保护。

  答了主任俩问题  受命起草消法

  1991年夏的**,河山刚参加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就被当时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主任胡康生叫到办公室。胡康生问河山,“消费者保护法属不属于民法?”河山答:“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胡康生又问,“民法室起草这部法会不会和其他室有冲突?”河山说,“由民法室负责起草没问题,不会有冲突!”几句简单对话后,胡康生随即向上申请报批了消法的立法程序。

  河山回忆起当年接手“消法”起草的情景,至今仍历历在目。

  那天,胡康生在经济法室看到谢次昌负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特向他询问。

  随后,河山给中消协打了个电话。第二天,时任中消协秘书长的张明夫就和投诉部主任武高汉等三人赶到了法工委。张明夫感慨:“我们从1985年就开始起草《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到现在弄了十几部草稿,四处找人,登门子,却不知中国还有个法制工作委员会。”

  “假一罚十”衍生出“惩罚性赔偿”

  起初,张明夫拿给河山看的草稿有点像宣言,缺乏可操作性。从什么角度切入,能让即将制定的这部法律可以解决消费者的实际问题?河山先是独自苦思了半年,半年间,没开过一次座谈会。

  *后他理出了个头绪:“有针对性”是当务之急。当时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的是假货,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要从打假入手。如何打假?运用“惩罚性赔偿”不失为方式之一。

  让河山想到运用“惩罚性赔偿”构想的是民间“假一罚十”的习俗,把它交给广大消费者,就能成为打击假冒、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法律武器。

  为避免歧义,河山还特地将“假一罚十”改成“假一赔十”。“罚,是行政、刑事词汇;赔,才是民事用语。”

  “惩罚性赔偿”太前卫  一度未入草案

  199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河山约张明夫、武高汉到北京饭店,提出想将“惩罚性赔偿”写入草案,动员广大消费者与假冒商品作斗争,张、武二人均完全赞同。

  当年4月10日至12日,中消协在福州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座谈会。参会领导、专家及各地消协的负责人也都赞同在消法中体现“惩罚性赔偿”的思想。

  但在当时,“惩罚性赔偿”的理念还太前卫,在民法通则和大陆法系里都没有。

  1993年3月27日,国家工商局将消法送审稿报国务院,其中将惩罚性赔偿称为“额外赔偿”,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50%、一倍、三倍的额外赔偿金。7月,国务院法制局拟出修改稿,惩罚性赔偿的条文却并未收录其中。直到消法通过前的一个月,草案中仍未出现“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经几番“拉锯”  消法确定一倍赔偿

  1993年10月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消法草案。对是否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国家工商局副局长曹天玷等纷纷做了发言。讨论后,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逐一征询了委员意见,多数人赞成。

  但“惩罚性赔偿”到底要定赔几倍?对此,意见也不一致。曾有意见提出区分不同情形赔,有的说赔十倍,有的建议赔一倍,还有人提出按数额赔偿的。“那时也有声音说,赔都很难,更甭提赔十倍了!”经过几番“拉锯”,*后定为赔偿一倍。

  “一倍也是进步,是创举。有了开端,逐渐再把‘惩罚性赔偿’完善得在不同情形下都适用。”河山认为。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消法,从被胡康生主任找去谈话到这**,河山整整为这项工作付出了两年多的心力。

  解读草案

  今年4月,时隔20年,“消法”迎来它的首次大修。对于修正案中颇有争议的新规,河山有他的解读。

  他指出,如果制定法律时不够严谨,可能会产生某些副作用。

  1

  一倍变两倍仍是“一赔二”  易误读

  “这次修正案将赔偿一倍改成两倍,并无必要,其结果是一样的。”河山解释说,一倍是增加的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只是表述上改了说法,却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变成假一赔三了。

  1993年颁布的“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而此次消法拟将该规定赔偿的金额改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河山认为,这次修订,对原有的加倍赔偿条款的完善并没取得实质进展。

  他担心,消费者如果真的因为修订的说法产生误解,那么会引发一系列麻烦,而这样的修改,除了显现法律的不稳定性以外,并无其他作用。

  2

  卖菜少一两也罚500元  生活中行不通

  据悉,此次修正案增加了商家欺诈的底线赔偿。也就是商家一旦欺诈,拟设立赔偿数额下限。

  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规定,一方声音认为是消法修订的*大亮点;另一方则认为,一个馒头如果缺斤短两,难道也要赔500元?河山认为,“此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行不通。”

  河山说,在制定消法时,双倍赔偿来自于民间的“假一罚十”习俗。

  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欺诈就是菜市场的缺斤短两,一斤菜少了分量,让商贩赔十斤还行得通,但少一两赔500元,肯定执行不下去。

  【人物介绍】

  河山,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进入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1991年着手研究“消法”起草工作,让“假一罚十”的民间约定上升法律形式“惩罚性赔偿”,让消费者有了与假冒产品作斗争,获得赔偿的依据。

  1996年,他将自己在疑假买假打官司时获得的加倍赔偿部分捐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打假基金。

  2000年5月,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国际消联组织支持下召开国际消费者投诉及索偿机制会议。国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百余名权威云集香港,大陆方面有两名专家被指定参会,河山就是其中之一。

  曾建议问题食品吃了没事儿  也赔10-100倍价款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庆祝十倍赔偿金出台的会上,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说,河山曾提出制作销售伪劣食品赔10倍的想法,1年后终得以实现。

  河山说,对食品安全的惩罚重点还在于抚慰金,他试图通过高额的精神赔偿惩戒不法经营者。

  2008年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河山曾递交一份意见书,特别指出对问题食品,“没吃,赔食品价格的10倍;吃了没事也有潜在危害,赔10倍以上100倍以下的价款”。

  在河山看来,10倍赔偿金的震慑力度还不够,但这对于健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迈出了重要一步。

  今年提出  用“惩罚性赔偿”治理违法短信

  除了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河山还将“惩罚性赔偿”带入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有人认为,这样规定,把惩罚性赔偿只圈在了缺陷产品上,但河山“知足”,“写上就是进步。”

  如今,“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进度仍在推进。

  2013年3·15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上,河山提出,还可以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违法短信和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在民事责任上发一条赔100元。此外,该原则还被用来规范旅行社的运营。

  本版文/记者 王巍

百检能给您带来哪些改变?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客户案例展示

  • 上海朗波王服饰有限公司
  •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纽特丝纺织品有限公司
  • 无锡露米娅纺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风电(凉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