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餐饮业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百检网 2021-11-15

    为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商务部《餐饮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于日前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

    违法者记入信用档案

    意见稿指出,餐饮企业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厨师等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建立信用档案;餐饮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出现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重大商业欺诈、食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记录在其信用建设系统中。

    意见稿还要求,餐饮企业所售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明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及结账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外送要健全服务流程意见稿指出,有外送服务的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另外,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餐饮企业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企业不得故意推诿、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不得强制附加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违规者*高可罚3万元

    意见稿指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将餐饮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于餐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意见稿也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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