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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
通知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对于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加强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技术评审工作监督机制,确保技术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机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工作,将其纳入执法监管体系,从资金、设备、人员配置等方面加强基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执法程序的培训,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人员相对稳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队伍。
通知强调,《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对于2012年11月1日后,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程序通过监督,或者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