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12月12日电 (徐金波 陈立立)长江水利委员会12日通报,2010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339.0亿吨,比上年度增加5.9亿吨,增幅1.8%,增幅有所趋缓。
据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徐德毅介绍,2010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339.0亿吨(不含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和矿坑排水),比上年度增加5.9亿吨,增幅1.8%,其中生活污水112亿吨(含第三产业和建筑业34.7亿吨),占33.0%,工业废水227.05亿吨,占67.0%。
从废污水量变化趋势看,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从2005年的296.4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339.0亿吨,共增加42.6亿吨,总增幅14.4%,从废污水量增幅情况看,2008年以后,增幅有所趋缓。
2010年,长江流域全年期评价河长53489km。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为I~III类水的河长为36035km,占总评价河长的67%。劣于Ⅲ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33%,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等。与2009年同河长相比,总体水质变化不大。长江干流达标河长的比例为86%,较上年增加约10个百分点。
长江流域评价的99个省界断面中符合或优于III类水的断面为68个,占评价断面的68.7%。从可同比的70个省界断面来看,2010年相比2009年优于Ⅲ类水的省界断面增加2个,总体变化不大。
与此同时,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和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等系列相继颁行。实现了对流域内各类开发区的入河排污口管理进行了制度创新,制定了流域层面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提供了法规基础。
此外,还在水资源保护规划、落实限制纳污红线制度、强化水资源保护监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其华表示,当前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增幅有所放缓,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标准逐步提高,长江干线总体水质保持良好,但部分城市和水域的污染依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