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宁莎鸥 唐江澎 实习生 汤雪
"小字号"管理分工明确
我省取得生产质量许可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有7千多家,而现做现卖、前店后厂的小作坊、小摊贩则有7万多家,从业人员估计34万人。《办法》对这些单位和人员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湖南对"小字号"的监督管理,促使"小字号"经营规范化、集中化、安全化。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累计3次不良记录禁营两年
《办法》规定,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其开办者应当持《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向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场地。这些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办法》规定,将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2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进货记录至少保存2年
《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或确认食物中毒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办法》提出,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进货记录台账需要保存2年以上。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严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