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西省新制定的《
办法要求,未经批准的非食用物质、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及来源不明、标识不规范或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在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办法》同时要求,所购食品添加剂应有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的完整标识,并有"食品添加剂"字样;设立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量取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专用计量工具。(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