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为自己的食品安全做些什么?

百检网 2021-11-15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不仅是放弃了自我保护,更是事实上"不安全"的帮凶。一个合格的消费者,应当有这样的积*心态和明确的法律意识:食品安全由我们自己依法说了算!

    油炸食品中的丙烯酰胺、面粉中的过氧化苯甲酰、牛奶中的三聚氰胺、猪肉中的苯基乙醇胺类药物(俗称瘦肉精,还有*近在多种食品、药品中被查出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俗称塑化剂……这些对普通人来说原本非常陌生的专业名词,如今全国人民都耳熟能详。这些名词所代表的一个个食品安全事件,除了使国人"被普及"了化学知识,更应当催发我们去追问:除了谴责黑心商家,抱怨政府,被动地旁观、等待,我们能为自己的食品安全做些什么?

    应该说,面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政府已经拿出了*大决心和坚决的行动,不但加强了立法,同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所有的监管职能部门,也都加强了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达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户2亿多户。而且食品的流量、流速都几乎是在市场流通中*大化的刚性易耗品。因此,我们不可能将世界**人口大国的13亿人,每天都要消耗的数量惊人的食品的安全问题,仅仅寄希望于有限的政府高密度、运动式的监督。在现有法治环境下寻求长效的防范机制,才是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由之路。这其中,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人人有责地参与市场法治,非常必要且有意义!

    在构成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买卖双方中,消费者作为市场的一方主体,须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能力,例如,对产品的品质、价格和服务,有一定的鉴别力和必要的警觉,能够积*履行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义务。对不安全的食品,该拒绝购买就拒绝购买,该保留证据就保留证据,该索赔就坚决索赔,该举报就及时举报,该报警就果断报警……人人都主动发挥自己市场法治主体的作用,通过履行每个消费者都应尽的义务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才能改善市场的法治环境,*终保障自己的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不仅是放弃了自我保护,更是事实上"不安全"的帮凶。一个合格的消费者,应当有这样的积*心态和明确的法律意识:食品安全由我们自己依法说了算!

    要做一个这样的消费者,**应当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

    一是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够健全。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把好食品安全防线的基础。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暂时分别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组成,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又分散在农业、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不尽统一。又由于一些食品的安全标准尚未出台,规范食品生产和经营还没有个准据,在监管时职能部门也无法准确地把握食品内在质量是否合格,无法认定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问题有多严重,从而也就无法进行处罚。例如,仅仅对食品中的添加剂或农产品中使用的化学药剂,如果只是从质上来看都是有副作用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量的概念非常重要--- 稀释多少倍后就没有危险了?置放多长时间后、残留多少就可以达到食用的安全标准?即使生产、销售者注明了添加剂的具体含量,但你不知道含量的安全值限范围,同样也无法判断是否安全。就是说,面对复杂的动态市场,如果不依赖一个统一的并不断科学化的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是无法进行的。

    二是现有的监管手段有局限。自4月下旬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在今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予以公示以备抽样检验。但是,由于技术特性,有一些添加剂并不一定能检测出来。例如火锅底料中有的添加剂加热后会挥发掉,无法在加热后的锅底中检测出来。另外,就添加剂在餐饮环节的使用而言,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餐饮服务单位里出现的添加剂超量、过量、超范围使用等情形,很难从食品安全法里找到相应的条款来规范。

    三是现行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有缺失。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两年,但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仍然滞后。例如,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执法部门就应当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肇事者进行处罚。但是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只对发现食物中毒未及时报告、未采取相应措施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食物中毒所造成的后果本身,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是说,只能针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进行处罚。这个要求就非常高,因为根据流行病学理论,食物中毒事件并不一定都能够找得到明确的原因。况且从进食到中毒症状的出现往往有时间差,消费者即使有证据意识,也往往没有保留所有的食物留样。那么,查找原因的检查就很可能因为无样可抽而无法进行,从而也就不能对肇事者进行处罚。

    四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我们不妨反思一下自己,观察一下我们的周围:当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采取过什么行动?例如,用肉眼看来都相当明显有问题的食品,我们拒绝"便宜"了吗?我们有保留作为举证、鉴定、索赔依据的购物票据的习惯吗?因发现买回家的食品有问题返回去交涉而不论是否"麻烦",此类情形能占多大比例?我们作为受害人向应当承担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几率有多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条规定,我们身边有多少人知道?大多数知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是消费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而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法律概念,我们有没有?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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