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
《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以审评专家投票的形式进行,超过2/3(含的审评专家同意则通过。若专家对审评产品有异议的,应另行组织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评,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按超过4/5(含同意则通过。审评专家对本人提出的技术审评意见负责,审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负责;
《意见》还明确,对于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评意见后的20日内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人意见和原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允许申请人在审评会议上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