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产出的
王某夫妇自2008年9月起多次从某饲料厂处购买牛饲料,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结账一次。但自2009年9月起王某夫妇有28次未向饲料厂支付货款,拖欠货款达11万元。后王某夫妇接到奶站通知,称其提供的牛奶不合格,含有三聚氰胺,拒绝收购。王某将牛奶及饲料拿到
次日,密云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王某家剩余的饲料进行抽样检测,证实饲料中确实含有三聚氰胺,遂在王某签字确认后将剩余的不合格饲料销毁,并派专人监督王某将奶牛场之后3天产出的牛奶倒掉,确保含有三聚氰胺的牛奶不会流入市场。王某夫妇认为是饲料的原因而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因此拒绝支付饲料款。
2010年8月,饲料厂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索要饲料款,在王某夫妇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密云法院判决王某夫妇支付饲料厂拖欠的饲料款11万元。
同年12月,王某夫妇在向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及密云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对饲料厂供应的饲料检测确含三聚氰胺的检测报告后,将饲料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饲料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料厂应当承担保证饲料符合质量标准的义务,王某夫妇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证实饲料厂供应的饲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对王某夫妇造成的损失,饲料厂应当赔偿。根据牛奶的市场价及王某夫妇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饲料厂赔偿王某夫妇经济损失31680元。 (通讯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