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明确,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应当根消费需求设置清真食品专区或专柜。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较多的单位,应当设清真餐厅或者提供清真饮食。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区、会议中心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立清真餐厅。
《条例(草案》明确了清真食品市场的准入条件:要具备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专用的场所、工具、运输工具等;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等。《条例(草案》明确,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实行“清真食品准营证”管理制度,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外,还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准营证”,未取得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和商品字号上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具有清真含义的文字、标志。以此保证“清真要清,清真要真”,主要解决“管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条例(草案》还提出,禁止携带清真忌食食品进入清真餐厅等清真食品专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