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东网4月29日电 (记者 莫非 通讯员 粤仁宣) 广东省新的*低工资
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近期各市已相继公布了本地区的*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了调整情况。
全省大部分市全市采用一个标准,仅韶关、河源、汕尾、清远、揭阳、云浮六市部分困难地区采用五类660元/月标准;广州、珠海根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的规定上调了标准,广州市提高到1100元/月,珠海市提高到960元/月,略高于省政府原定的一类1030元/月、二类920元/月的标准。
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官员表示,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颁布后,省、市政府均在当地主要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进行了政策宣传,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多关注媒体报道,可在省、市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有关官员指出,*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项保障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低劳动报酬。*低工资标准不是企业的分配标准,企业不应简单地将其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将*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都应高于*低工资标准。
*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我省的*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特别要指出的是,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低工资标准。如:某市*低工资标准920元/月,当地某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设施,每月发给职工500元工资,加上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支出的伙食费200元、住宿费220元,合计为920元。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后,再对自愿选择在企业吃住的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官员表示,希望广大劳动者及时关注当地市政府公报及相关媒体报道,积*了解本地区*低工资调整情况,掌握劳动工资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工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