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两岁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刚做了手术,又不幸遭遇“
回放:
刚做心脏手术又发现肾结石
2007年10月,从佛山返湖南安胎的王某生下男婴谢某。不久,王某便拖家带口回到佛山生活。
王某奶水不足,她便长期从佛山好好×自选商场普君分店(下称好好×分店),购买广东×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士利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给谢某吃。直到2008年9月,还不到两岁的孩子做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时,王某才发现孩子有血尿等情况。
同年11月,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医院以及湖南某医院分别确诊,谢某因长期食用问题奶粉而患上肾结石,结石达到10毫米×8毫米,必须手术取除。期间,王某曾去好好×分店,要求退掉“×士利”牌奶粉。但商场当时不同意退货,只是出具了王某在其商场购买过“×士利”牌奶粉的证明。
审理:
厂家、销售商均拒绝赔偿
随后,王某以谢某法定代理的身份,将×士利公司和好好×分店的总公司(下称好好×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奶粉生产商及零售商赔偿共计395868元、承担谢某治疗终结后至18周岁以前与此相关的疾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以及因肾结石引起的心脏病加剧的治疗费用。
被告之一的×士利答辩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长期购买食用该公司生产的奶粉。此外,该公司已按国家规定支付了四千多万元的赔偿款,全权委托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向肾结石患儿支付医疗费、赔偿款等费用,作为生产厂商,他们已履行了赔偿责任。好好×公司则指出,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该企业的分店。该企业的分店是经国家工商登记成立,并有财产组织机构。
终审:
两被告各赔3万元当庭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购买和食用了被告×士利公司生产的“×士利”婴幼儿配方奶粉,并因此导致了谢某肾结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于×士利公司的辩解,法院指出,×士利公司并不能证明该批次生产的奶粉是合格产品;同时,对好好×公司的答辩,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因此该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制定的三聚氰奶粉事件相关赔偿处理政策,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3万元的费用。
一审宣判后,王某认为赔偿太少,遂上诉到佛山中院。通过中院的多次协调,乳制品工业协会同意及时办理谢某3万元的赔偿款给其治病,好好×公司也自愿增加3万元慰问金给受害者谢某,随后三方当事人愿意以调解的方式终结该案。
庭审中,王某当庭拿到了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