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国家
梁燕君解释说,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梁燕君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召回制度,有几个问题必须引起关注。**,是召回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立法层次问题。“召回制度不仅要进行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人体健康危害的调查评估,还与生产、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密切相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而《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因此,仅靠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会有一定的难度。”梁燕君建议,国务院成立食品召回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食品召回的问题及措施。另外,她还建议,可以制定《食品召回监管管理条例》,对《规定》中某些可操作性差的条款制定实施细则。
梁燕君还特别提到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运用条码技术保证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完整,不会因为供应链某一个环节的脱节而导致食品追溯的中断,准确地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查找范围。”
梁燕君还建议:“我国应尽快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及时有效的预报和处置,也为确定食品召回级别提供依据。”